产品质量(司法)鉴定程序规范
1.受理和收费
(1)严格按照鉴定资质能力和鉴定范围受理委托。超出鉴定范围、法律规定和行业规范规定不能受理的不予受理。
(2)根据委托要求和双方争议的焦点,鉴定组织人应组织三名以上单数专家开展鉴定工作,鉴定专家要有高级技术职称、相应的专门知识和实际经验,专家应签订公正性承诺书。
(3)产品质量鉴定国家没有统一的收费标准,收费主要根据项目的工作量、技术难易程度、检测方法、组织专家的数量、路途远近、国家规定的税费等综合评估收费。
(4)接受委托后,将《鉴定受理函》、《鉴定收费函》、《鉴定资质和专家资质》、《鉴定人承诺书》、《补充资料函》发送给委托人,由委托人送达给争议双方。
2.现场勘验
(1)将《专家组成告知书》、《现场勘验通知》发送给委托人,由委托人送达给争议双方。
(2)按照法律规定每次现场勘验不少于两名鉴定人员。
(4)现场勘验的目的主要是了解案情事实,固定双方争议的焦点,确认鉴定对象,为下一步出具《鉴定技术方案》做准备。
(5)专家组应遵循多问、多记、少答、少评的原则开展鉴定工作。
(6)询问双方对鉴定专家组是否有异议。
(7)告知双方需要配合的工作。
(8)需要补充的技术资料。
(9)在满足鉴定委托要求的前提下,鉴定样品的数量以双方协商为主,协商不成的,按照国家标准抽样。
(10)现场勘验时,不能私自接受当事人的资料,不能接受当事人宴请,不能乘坐当事人车辆。
(11)做好现场勘验的书面记录,并经双方签字确认。一方不到场或者拒绝不签字不影响鉴定工作正常进行。
3.出具鉴定技术方案
鉴定技术方案应尽可能的详细,主要载明鉴定的依据、双方需配合的鉴定工作(水、电、气的提供,开机操作人员,原料的提供),现场鉴定纪律,专家组成员,双方异议的权利。
4.鉴定中的产品质量检验
(1)开机加工制品和鉴定对象需要检验的,应委托通过计量认可的检验机构采集检测数据。鉴定机构不具备检测条件的,委托专业实验室检测采集数据的,须事先告知人民法院和双方当事人。
(2)没有通过计量认可的检验机构,应告知委托人通过何种方法检测采集数据。
5.出具鉴定意见
(1)鉴定组织人首先按照体系文件完成鉴定意见书的框架。
(2)鉴定专家应根据双方的约定、国家或者行业标准、使用说明书、通常标准、明示技术指标、维护保养记录、勘验及开机试验情况等,综合分析、判定,最终出具鉴定意见。
6.异议处理
收到异议后,应在法定的时间内完成异议书面回复。
7.出庭作证
(1)收到出庭通知后,应及时出具《鉴定人出庭收费函》和《鉴定人出庭告知函》,并在3日完成异议问题回复初稿,同时组织鉴定专家讨论。
(2)出庭前要组织专家对当事人的问题积极分析讨论,并模拟法庭质证。
(3)鉴定组织人应引导当事人围绕鉴定意见书发问,对于超出鉴定报告的,经法官同意,可以拒绝回答。
8.归档
为保证服务质量,请尽量联系 前期对接的检测平台试检测老师